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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绿色经济协会印章保管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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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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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保障协会的合法权益,规范印章管理,减少因印章使用不当而带来的损失,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协会内部所有印章的刻制、使用和保管等均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印章的种类
    1. 正式印章,是指协会公章。
    2. 专用印章,是指协会财务专用章等用于指定用途的印章。
    3. 人名用章,是指协会法定代表人、用于公务的签名章或印鉴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印章刻制依据
    1. 协会印章由协会财务中心根据有关单位核发的证、照及有关批准文件制发。
    2. 协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信函往来,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内部网上部门信箱为准。若部门因工作需要而要求刻制印章,应另行申请,限定使用范围,经协会领导批准后方可刻制。
    3. 印章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
第五条 印章的规格和材质
    1. 协会印章外直径为毫米,圆形,带五角星,铜质。
    2. 协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外),外直径为毫米,圆形,带五角星,塑质。
    3. 财务专用章、人名章的规格、材质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印章使用范围
    1. 公章的使用范围如下。
      (1)发送正式公文、电函、传真件等。
      (2)报送或下达各类业务计划、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
      (3)用于授权委托书、人事任免、劳动合同和对外介绍等。
      (4)签订重要业务合同、协议等。
      (5)颁发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等。
      (6)需要代表本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凭证和材料等。
第七条 印章使用申请,使用协会印章时应当登记使用时间、用途文件内容以备查考。
第八条 协会印章原则上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管理人必须严格控制用印范围。
第九条 协会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协会,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经秘书长级以上批准,并由申请用印人标明借用时间及预计归还日期。
第十条 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与印章主管人取得联系或有文字证明者。印章主管人应将文件名称及制发文件人姓名记入一览表以备查考。
第四章  印章的停用
第十二条 印章内容需要变更或机构终止时,应停止使用有关印章并交由财务中心予以封存或销毁。
第十三条 因印章内容变更或机构终止而停止使用印章时,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停用日内,由保管人写出印章停用说明,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上报财务中心。
第十四条 印章散失、损毁、被盗时,印章管理者应及时向协会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在公开声明作废后,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五条 除特别需要外,由行政部经理将废止印章保存年。
第五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六条 协会印章的保管,应实行印章专人保管、负责人印章与财务专用章分管的制度,并严格执行保管人交接制度。
第十七条 启用正式印章前,有关部门应将印章保管人员的名单报协会主管部门备案。在印章使用过程中,保管人员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当日内通知协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印章保管人因故临时请假时须更换印章保管人。单位领导应指定临时保管人,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十九条 印章颁发单位和使用单位均须把已启用的各类印章印模,以及批准启用的有关文件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印章保管人员如果出现以下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
    2. 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重大错误和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3. 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的;
    4. 非法使用印章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最终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绿色经济协会
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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