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绿色经济协会 > 协会概况

北京市朝阳区国际绿色经济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朝阳区国际绿色经济协会;英文名为:International Green Economy Association,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中文简称:国际绿色经济协会,英文简称:IGE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海达诺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联合产、学、研、资界的专家和企业自愿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朝阳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二)以服务于国家“新发展理念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为中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融合,为建设美丽中国和全球生态安全作出实践贡献。

(三)以“引领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最佳实践”为使命,打造以绿色经济最佳实践者为共性的团体特色优势,促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经济增长。

(四)以“推动绿色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为宗旨,团结致力于绿色经济发展的专家和企业,开展绿色经济模式研究,搭建绿色经济发展的实践交流与合作平台,创造绿色经济在各产业领域的发展案例与模式,推动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使本团体成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实践的先锋代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朝阳区商务局、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1102号国粹苑C座402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政府部门的相关委托事宜;

(二)围绕建设生态文明与“20302060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充分发挥政府团体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建议,为各相关地区政府和各相关行业提供生态文明与绿色低碳发展的专业服务;

(三)组织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低碳发展的研究专家,致力于能效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领域的产业经营者,共同研究与创新产业绿色发展的模式;

(四)提供绿色低碳发展的技术、政策、金融、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组织生态文明与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专业论坛和会议及展示活动,促进绿色低碳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和参加一带一路绿色化建设与合作交流活动;

(七)组织推进各相关产业的绿色低碳技术孵化与产业化合作,提供制定团体标准与市场推广服务;

(八)组建“碳达峰碳中和”多功能综合服务平台,开展“碳达峰碳中和”与“碳市场”的各项能力建设与组织服务工作。

(九)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活动,推动社会绿色生活宣传。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少于五人,但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坚持推动绿色发展的行动;

(四)在绿色经济研究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可担任理事长(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职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和管理本团体工作;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党  建


第三十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凡有三名以上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补贴与委托合作收入;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提请会议审核并已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北京市朝阳区国际绿色经济协会

2023年3月31日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街1102号国粹苑C座F4层4028室
  • Copyright @ 2010-2018 igea-un.org All Right Reserved
  • Powered by 北京市朝阳区国际绿色经济协会
  • 京ICP备16051411号
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