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印发《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考核结果将作为市(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之一,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市(县),由省政府通报批评,并对市(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实现海南生态省建设的总体目标,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将海南早日建成“生态产业发达、生态环境优美、生态文化繁荣、人民生活富裕”的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办法》要求,由海南生态省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省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各市(县)生态市(县)组织体系建设、生态市(县)建设规划和计划制定实施、生态省建设效果、年度生态省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4个方面,实行年终考核。考核采取打分制,按考核评分标准中各项目分值对各市(县)生态省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打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
考核结果将作为市(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之一,同时作为其奖励问责、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等级为“优秀”的市(县),将由省政府通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安排海南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同时在申请国家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市(县)由省政府通报批评,并对市(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记者 陈祖洪 通讯员 王媛 海口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