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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令:本不是法,如何来“执”
绿色焦点
赵志疆
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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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全国将在七大类28种公共场所全面实行禁烟令。但据各地多家媒体的走访,效果明显不佳。
    多年来,中国烟草一直保持着七个“世界第一”:烟叶种植面积第一;烟叶收购量第一;卷烟产量第一;卷烟消费量第一;吸烟人数第一;烟草利税第一;死于吸烟相关疾病人数第一。公共场所禁烟的口号喊了很多年,效果却并不明显,这些第一的客观存在,不仅是主张禁烟者对现状颇有微词的原因,同时更是他们质疑禁烟不力源于烟草财政的依据。卫生部此番重申禁令,前景依然不容乐观。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自2011年1月起,中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2011年,是中国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五周年,作为该公约的缔约方,我国曾承诺在公共场所内完全禁烟,这恐怕正是卫生部此次重修禁令的主要原因。此次禁烟划定的室内公共场所禁烟范围,依旧沿用了1987年4月提出的七大类概念,乃至于早已从公众视野中消失的“车马店”赫然在列,从这样一个细节不难看出,此次重修禁令似乎带有“交作业”的嫌疑;或者说,在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过程中,缺少最起码的严谨和细致。
    时至今日,在不少饭店、网吧等公共场所的墙上,都能看到醒目的禁止吸烟警示牌,但也仅仅是一个警示牌而已。公共场所禁烟之所以屡次失败,原因其实很简单,公众也都心知肚明——谁会把没有监督和罚则的禁令当回事呢?类似的尴尬不胜枚举,不是公共场所禁烟本身有多难,而是禁令的先天性缺陷注定其只能无功而返。仅从这一点来看,修订后的禁令有所完善——其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处罚力度。表面看来,如此“县官不如现管”应该行之有效,实际上却遭到多数所谓“公共场所管理者”或明或暗的抵触,此中尴尬发人深省。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公共场所禁烟是一项公共事业,然而,具体到每一个“公共场所管理者”头上的罚则,毫无疑问是把这项公共事业“承包”给了个人,他们是否能承担此重任?有饭店经营者诉苦说“不愿意因此得罪顾客”,这话显然并不为过,经营公共场所的人虽然是“管理者”,但更是一个“经营者”,谁愿意拿自己的切身利益作为代价?至于要求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这样的要求未免有些过于苛刻——谁来承担因此产生的各种开支,作为私营业主,有什么原因要求他们为公共事业支付额外的开销?对于公共场所禁烟这样庞大的公共议题而言,岂能是如此简单拆分给“公共场所管理者”就可以解决?基于此,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因过失承担的责任确有必要,但以此为由强加给他们额外的义务则值得商榷。
    相比起这种分片包干式“自纠自查”,北京市的做法无疑更具实际可操作性:北京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今起执行的禁烟新政,将协调卫生监督、工商等多部门,通过日常监督、重点检查、专项执法监督等方式,提高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执法效果,其中卫生监督部门是执法主体;与此同时,已确定一个法规预案研究项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对于公共场所禁烟而言,“公共场所管理者”显然不足以扮演执法者身份,即使是行政职能部门,一样要得到法律的授权——这正是北京市计划出台地方性法规的关键所在。反观禁烟令的多次失败,最大障碍在于缺少一部全国性法律——卫生部多次修订重申的,充其量不过是一种部门规章。当不少人心急如焚地指出,禁烟不力源于执法不到位的时候,真正发人深省的问题是——对于这个不是法的禁令,到底由谁用什么来“执”?
    实际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明确规定,所有缔约国都应该在一定时期内,在所有的公共场所保证全面禁烟,并建立相应的法规。作为缔约国,中国再次强调公共场所禁烟的态度无疑是积极的,但表态之外的实际工作还有很多,迫在眉睫的就是,作为这项事业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禁烟立法有必要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北京等地的地方性法规只是权宜之计,即使如此,也并非全国各地都能做到,失去了法律的支撑,那些地区的禁烟工作到底如何保障?如果缺少了这样的核心内容,无论禁烟令的措辞何等严厉,都注定只能意味着展示一种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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