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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职责
政策法规
IGEA编辑01
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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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体系和部门责任,考核、约谈和问责制度。
  记者22日从浙江多部门联合召开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贯彻会上获悉,《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修订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体系和部门责任,考核、约谈和问责制度。
  条例第一章第3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义务。
  特别是第9条,明确了环保、发改、经信、住建、交通、农业、水利、质监、工商、海事、出入境检验检疫、城市管理执法等18个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
  例如,公路施工和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此外,根据条例,设区的市、县、乡镇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如有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或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的,将对上述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鉴于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一直存在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条例第17条规定,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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