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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购置
产业政策
IGEA编辑01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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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购置累加补贴方案》的通知
豫农机计文〔2014〕32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农机局、财政局:
  为加快提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和推进高效植保机械化发展,充分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增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能力,根据《河南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豫农机计文[2014]21号),决定在全省实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购置省级财政累加补贴政策,现将《河南省201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购置累加补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河南省201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购置累加补贴方案
2014年4月24日
  河南省201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购置累加补贴方案    为加快提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和推进高效植保机械化发展,充分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增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河南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豫农机计文[2014]21号),决定在全省实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含秸秆捡拾压捆机、压捆机,以下简称秸秆捡拾压捆机)和农用航空器购置省级财政累加补贴。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要任务,牢牢把握农作物秸秆利用的关键环节,重点突破植保机械化的技术制约,注重发挥财政累加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农民购买使用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的积极性,重点支持高标准粮田建设提升县和有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物质装备水平,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全面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
  二、补贴对象
  秸秆捡拾压捆机累加补贴按《河南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确定的补贴对象执行。农用航空器的补贴对象为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支持浚县、滑县、原阳、长葛、舞阳、西平六个高标准粮田建设提升县(市)率先推进农用航空器发展。
  三、补贴机制和标准
  (一)补贴机制。综合考虑当前市场销售主导机型和技术成熟度,补贴机具原则上为纳入省级以上农机推广目录的产品。秸秆捡拾压捆机敞开补贴,不做数量限制。农用航空器补贴机具数量按照积极试点试验、稳妥稳步推进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全省控制在300架左右。 为推进技术进步,促进较大容量农用航空器发展,提高作业效率,对载药量35公斤以上农用航空器实行试验补贴,重点进行田间作业考核,总量控制在15台左右,试验范围限定在6个高标准粮田建设提升县(市)。
  (二)补贴标准。综合考虑农民支付能力和当前市场相对成熟机型等因素,对补贴对象2014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购买的秸秆捡拾压捆机实施20%的省级累加补贴。农用航空器,按载药量5-9公斤、10-34公斤,分别实施10%和20%的省级累加补贴,35公斤以上机型由省级财政补贴60%。(具体额度见附件1)
  四、技术保障措施
  (一)农用航空器由生产企业采取直销方式直接配送机具,实现供需对接。
  (二)由农用航空器生产企业负责直接培训操作人员。
  (三)对载药量35公斤以上农用航空器,由所在县农机推广站与购置主体签订合同,按项目管理进行田间作业试验考核。考核内容及要求,由省农机推广站制定。
  五、操作实施要求
  (一)下达补贴指标。为提高农用航空器补贴的精准性,由各市(县)开展农用航空器需求情况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省农机局、省财政厅下达分配架数和补贴指标。根据补贴对象实际购买情况,据实下达补贴资金。
  (二)按时衔接操作。秸秆捡拾压捆机、农用航空器补贴实施要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紧密结合,必须在按规定完成农机购置补贴程序的基础上,办理登记核实手续。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要优先满足补贴对象对秸秆捡拾压捆机和农用航空器的购置需求。
  (三)补贴机具登记、核实。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结果,认真审核补贴档案材料,对已经获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累加补贴对象进行登记,填写《2014年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累加补贴登记核实表》(附件2)、《2014年农用航空器累加补贴登记核实表》(附件3)。县级农机部门要组织对登记的农用航空器进行逐架验收,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由补贴对象签字盖章(或手印),县级农机部门提出验收意见。秸秆捡拾压捆机检查验收按《河南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豫农机计文〔2014〕21号)执行。补贴对象和生产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县级农机部门的补贴机具验收,否则取消购机者补贴资格。
  (四)补贴资金支付。补贴资金实行“一卡(折)通”支付,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法人补贴资金支付法人账户。县级农机部门根据登记核实汇总表,提出累加补贴资金支付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购置登记核实表一份(原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机部门提供的支付意见,由补贴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辖市农机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直接上报),省辖市农机局、财政局汇总后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机局将累加补贴资金下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由县级财政部门将累加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农民(法人)账户。累加补贴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实行一次性统一支付。各省辖市要及时汇总所辖县区登记核实汇总表,一式两份原件,一份留本级建档备查,另一份于12月30日前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直接报送)。
  (五)加强部门合作。县级农机部门要主动与农业部门加强配合,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农业部门全程参与方案制定、购机对象审定等工作,并动态关注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对出现的情况及时处置,或报省农机局调整完善。   六、工作措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豫农机计文〔2014〕21号)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引导,科学调控,加强监管,规范操作,严肃纪律,确保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农用航空器购置累加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河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累加补贴额一览表 
  2、2014年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累加补贴登记核实表
  3、2014年农用航空器累加补贴登记核实表 
  4、2014年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累加补贴信息统计表 
  5、2014年农用航空器累加补贴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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