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的位置:绿色经济协会 > 公益与CSR > 正文内容
粤社会组织提起的首宗环境公益诉讼立案
公益与CSR
IGEA编辑01
2016-03-01
1647 浏览

图/东方IC
  羊城晚报记者 化麦子  通讯员 陈彦鸿
  因为向车陂涌内排放工业生产废水,致使涌内镍含量超标6000余倍,天河区某电镀厂负责人焦云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被起诉至法院,要求赔款41.6万元并承担污染损害评估费用和全部诉讼费用。近日,广州中院受理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因向河涌排放废水而成为被告;此案的另一特殊之处在于,诉讼的主体是广东一家社会组织——广东省环保基金会,这是广东省首宗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开创了社会组织、检察院和环保局三方联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
  1、偷排含镍废水 无牌企业被告上法庭
  上月中旬,广州市中院受理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被告焦云等人因为向车陂涌排放废水,致使涌内镍元素的含量超标正常指标6119倍,严重危害了环境并危及附近居民身体健康,被广东省环保基金会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广东省环保志愿者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征告诉记者,2015年3-4月间,焦云等人在未取得生产经营牌照的情况下,租用天河区凤凰街柯木塱民居,擅自进行铁钉的除锈电镀处理,除锈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倾倒于厕所,排入屋外雨水沟,并最终排入车陂涌。经检测,PH值为5.78,超出 PH6-9的排放限值;镍排放浓度为612mg/L,超出排放限值的6119倍。
  镍是一种重金属元素,其化合物有很强的毒性,一旦超标,就会危害人的健康,损害肝脏和心肺功能,导致严重皮炎。如在体内长期积累,会引发严重的病变。
  记者从此案的民事起诉书中看到,焦云是一名90后,房屋是他向柯木塱村民租用的,一同经营者还有其姐姐等人。起诉方认为,焦云等人直接向雨水沟排放未经处理的电镀污水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广东环保基金会的诉求很明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41.6万元,并承担污染损害评估费用和全部诉讼费用。
  2、取证门槛太高 公益诉讼需三方联动
  2015年1月,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省环保基金会对焦云等人的起诉正是对新《环保法》相关规定的实践。此前,广州白云区已经有一起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在市中院开庭审理,而焦云案是广东省内由社会组织提起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为什么时隔一年有余广东省才有社会组织作为诉讼主体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诉讼?袁征解释,对于社会组织而言,环境公益诉讼案的难点在于取证难和诉讼难。“环境事故往往很难找到直接受害人,因此举证的专业性相对较强,花费很大,社会组织面对这样的现实问题,有心无力!”
  但是,本次广东省环保基金会引入了新的机制,他们联合环保局和检察院等机构,形成了新的三方联动机制,共同应对环境污染案件中的举证和起诉问题。
  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2015年5月,天河区检察院、区环保局和省环保基金会三方协商签署了《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这份文件直接确立了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中,检察院、环保局和社会组织各方的职责。
  “环保部门的优势在于第一时间发现线索并掌握犯罪的材料,进行废水采样、保存证据链等。”天河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15年4月,接到民众举报后,环保局对焦云的电镀厂偷排废水行为进行了调查,搜集到相关证据。而检察院为诉讼提供了法律和技术咨询以及协助调查举证。在焦云案中,天河区检察院还承担了案件评估鉴定的部分费用,减轻了社会组织公益诉讼的负担。
  此案目前正等待进一步的审理,但袁征表示,社会组织、检察院和环保局三方联动的模式可以在全省各地复制和推广。
  化麦子、陈彦鸿
 
19
关键字:
分享到:
42K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街1102号国粹苑C座F4层4028室
  • Copyright @ 2010-2018 igea-un.org All Right Reserved
  • Powered by 北京市朝阳区国际绿色经济协会
  • 京ICP备16051411号
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