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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扶持办法
高新区介绍
igea
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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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鼓励吸引国内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入园投资兴业,促进城市核心区产业带建设,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入园项目是指国内外投资者在本园区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创新创业项目和金融、物流、邮政通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中介咨询、教育文化、技术培训、医疗卫生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二章  产业化项目扶持


   第一节 资源配置


   第四条  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条件的项目,按照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有关政策规定配置煤炭资源。


   第五条  对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的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自治区政府内政发126号文件精神,享受政府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第二节  土地和办公场所优惠


   第六条  入园项目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获得建设用地的项目,享受园区提供的“九通一平一厂一站”服务(即通生活供水、工业供水、电网、公路、通讯、供热、供气、排水、排污管网和场平,配套污水处理厂和消防站)。


   第七条  入园项目投产后,园区以收缴该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为标准,核定占总额70%的资金奖励给企业作为科技研发费用。


   第八条  入园企业确需配置生活用地,按照市场地价的50%给予配置(但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第九条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入园项目筹建期,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职工公寓。


   第三节税费优惠


   第十条  入园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园区以征收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前3年核定占总额100%的资金、后3年核定占总额50%的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实行税外无费、封闭管理,杜绝乱收费。在企业规划和建设中按照“市级行政性收费免除、事业性收费减半、中介组织收费按最低标准”对相关收费给予减免(市场化运作除外)。


   第四节  金融优惠


   第十二条  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规定》有关金融信贷优惠政策,对入园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担保、融资协助等多种形式金融服务。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  对入园中小型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符合扶持条件的,园区以风险投资或股权投资形式给予100—1000万元扶持资金(但投资额度不得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需银行贷款的,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300—3000万元融资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鼓励互联网运营机构、电子商务、物联网等企业来园区发展,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资金和融资扶持。


   第五节  电价补贴


   第十五条  入园产业化项目享受我市同等客户最低电价。


   第十六条  入园的云计算项目,园区为其提供双回路用电;享受我市同等客户最低电价,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园区补贴与实际用电价格的差额部分。


   第三章  服务业机构扶持


   第十七条  鼓励现代金融、现代物流、邮政通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中介咨询、教育文化、技术培训、医疗卫生等机构入园,园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营业和办公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三年后可通过租赁、回购等方式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风投机构对入园企业进行投资,经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审计部门审计核实后,给予风投机构年累计投资额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年),如投资发生损失,园区按实际发生损失额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担保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担保,如担保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担保发生损失的,经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审计部门审计核实后,园区按实际发生担保损失额的30%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科技咨询机构入驻园区,为园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认定、科技项目策划、项目包装融资、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服务。正式入园后,园区一次性补贴10万元开办费。            


   第四章  其他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自治区著名商标、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高新区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列入国家、自治区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由市高新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入园企业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落户我园的重点产业研发中心,按其建设费用的30—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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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引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专利),在高新区转化为产业化项目,且该成果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团队带头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入园企业在市内招收工人(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由政府补贴50%的上岗培训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


   第二十八条  入园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成员,符合鄂尔多斯市人才“1+8”政策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入园企业产品属市人民政府采购目录内产品的,优先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园区内政府主导项目,优先使用入园企业的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13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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