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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初探
财政部
采集侠
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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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的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的出现,既解决了高能耗企业的节能减排资金的短缺,又为高能耗企业的节能项目提供全过程服务,是一种崭新的节能减排运作机制。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节能新机制在我国的健康蓬勃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2010)25号】文件精神,颁布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110号】,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文件颁布距今已近两年,但这一利国惠民政策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据笔者所作的调查,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节能服务公司业务运作尚不规范

  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尽管起步较晚,但随着近一两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发展却很迅猛。据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已有节能服务公司3900家左右。这些节能服务公司多数是以前从事节能设备销售和安装的生产或施工企业,近期响应国家号召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部分公司通过了国家发改委的节能服务企业认证,但其法定名称中多数没有“节能服务”的字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也大多处于起步阶段和兼营状态,国家发改委对通过认证的节能服务公司仅在其网站上公布名单,并未向企业颁发“节能服务企业”之类的证书。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解释,节能服务公司属于服务业,应该缴纳营业税,但相当一部分的节能服务公司因历史延续等种种原因却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税收优惠政策既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又涉及企业的切身利益,而税务机关最主要的职能是依法征税、管税,必然对企业减免税的管理相当严格。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减免税管理流程有专门的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减免税申请将不予审批,符合享受税收政策的企业也只有依法履行了审批程序并取得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批复或备案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法定名称不规范、手中没有节能服务企业证书、兼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不准确,纳税人身份的定位错误等业务运作中的诸多不规范,给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确实带来了不小的障碍。

  基层税务机关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熟悉

  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公司是从国外引进的节能新机制,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基层税务机关对这一新生事物还没有认知,甚至不知道何为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什么企业。多数基层税务机关对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熟悉,甚至不知道有这个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税务部门倾向于把节能服务公司看作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认为节能服务公司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谋利,把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的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再加上有的节能服务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迎合客户需求给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加重了税务部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错误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基层税务部门对节能服务公司所承担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税政策的审批,必然持谨慎态度,甚至会持怀疑态度,税收优惠政策自然也就很难落到实处了。

  政策规定还不够明朗

  仔细研读政策不难发现,财税(2010)110号文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和税务处理与国办发(2010)25号文中的税收扶持政策几乎完全一致,不同的是财税(2010)110号文增加了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的门槛限制,并从反避税角度提出单独核算、独立交易原则以及合理分摊费用等要求。换句话说,财税(2010)110号文仅是从反避税角度对节能服务公司提出了要求,并未对国办发(2010)25号文中的税收扶持政策进行解释和细化。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直接引用国办发(2010)25号文的规定,从这点上看,财税(2010)110号文的颁布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讲意义不是太大。通过调研发现,在以下几个问题上文件规定还不明朗: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应该如何处理

  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文件没有明确。按说这个问题不是个问题,早在1994年增值税改革的时候就有规定,采购设备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计入设备的采购成本,但具体到节能服务公司,问题就比较突出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设备先进,采购节能设备支付的进项税金额往往很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之后,必然导致没有销项税,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将得不到抵扣。部分节能服务公司认为,本条规定尽管是优惠政策,但客观上造成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增值税负担比没有这条优惠政策还要大,是一条好看但没有价值的优惠政策,反响比较强烈。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希望在本条优惠政策之后,加上采购节能设备支付的进项税的税务处理,从支持行业发展、贯彻国办发(2010)25号文件精神考虑,对这部分进项税最好能够予以退税,同时明确退税需要提交的资料和审批流程;对于以前成立的节能设备公司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还要对混在一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进项税明确区分的计算办法。

  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收入性质如何认定

  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从文件规定看,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收入只要是应该缴纳营业税的,就暂免征收营业税。好多节能设备投入比较大的节能服务公司,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分享的收入,里面含有设备回收款的成分,用能企业为了加大自身的进项税抵扣金额,也会强迫节能服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就被动缴纳了17%的增值税。有的节能服务公司为了能使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得到抵扣,就申请成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也给予了审批。这样,本应该免征营业税的服务收入缴纳了增值税,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又落了空。相当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对取得的分享型收入的性质认定存在疑惑,希望有文件能明确规定节能服务公司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收入,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定义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如何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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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早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申请审批程序并不是无法可依。这里的难点主要有四:一是基层税务机关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业务性质把握不准,不敢贸然审批;二是国税发(2005)129号文附件中列举的企业减免税审批条件没有列举“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这类税收优惠,国税发(2008)111号文仅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与之前衔接的角度明确如何适用国税发(2005)129号文,并对文件执行中出现的几个问题加以了明确,文件中亦未提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定程度上形成法律盲点;三是基层税务机关特别是节能服务公司对国税发(2005)129号文和(2008)111号文的具体规定和衔接关系不了解;四是国家发改委对通过认定的节能服务公司仅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并未给企业颁发节能服务企业证书,节能服务公司很难证明符合享受税收政策的条件。据我们了解,目前没有一家节能服务公司拿到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或备案回执。

  如何进行账务设置才算达到了财税(2010)110号文规定的分别核算的要求

  财税(2010)110号文第二条第六款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要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不能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调查中,相当一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对如何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存在疑惑,不知道账务、会计科目具体怎么设置才能达到税务部门的要求,什么样的计算分摊方法才是税务部门认可的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方法,希望政策能对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的标准进行细化,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公式进行明确,以增加可操作性,降低税务风险。由于多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也大多处于起步阶段和兼营状态,细化单独计算收入扣除项目的标准,明确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公式很有必要。

  落实财税(2010)110号文的几点建议

  行业协会规范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项目的业务运作

  合同能源管理起步晚、发展快,运作中出现各种不规范的现象是正常的,但不能任其发展。行业协会要切实负起行业监管职能,对弄虚作假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加以惩处,积极引导节能服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确保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国际惯例和各项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节能服务公司只有规范运作、依法经营,同时行业协会多向各级税务机关宣传讲解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才能消除基层税务机关的戒备心理和认知偏见,为顺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打下前提。

  国家发改委对通过认证的节能服务公司颁发纸质的证书

  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文和国税发(2008)111号文的规定,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各种资料,其中“节能服务企业”证书是最关键的资料之一,企业只有证明自己是节能服务企业,才能具备申请资格,否则一切免谈。企业不能证明自己是节能服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不可能去发改委网站上去查找下载认定名单,只有拿出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审批文件才能算数。这点还需要各级发改委部门配合,对通过认证的节能服务企业颁发节能服务企业证书,企业有了这个证书,再申请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就名正言顺、理直气壮了。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财税(2010)110号文作为国办发(2010)25号文中的配套法规,理应对国办发(2010)25号文中的税收扶持政策加以细化,但遗憾的是除了规定门槛条件和反避税规定之外,并未有任何细化和程序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务院主管税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件中确定的税收扶持政策,完全没必要再予以重复,相反制定细化和程序性规定却是十分必要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各方面的税务专家,联合行业协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情况和税务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尽快出台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作为财税(2010)110号文的配套法规,切实将国家给予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基层税务机关和节能服务公司加强业务学习,积极接受新知识培训

  财税(2010)110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还要靠千千万万的基层税务干部了解合同能源管理、学习文件精神。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来源于国外,名词新机制也新,这就需要基层税务干部加强业务学习,全面了解合同能源管理的起源、发展,我国政府大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原因、决心以及财税(2010)110号文件的出台背景和条文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依法征税和依法监管,既不使税款流失,又能将国家颁布的行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另外,节能服务公司也要加强税法学习。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节能服务公司提出的税务问题,固然有政策不明朗的问题,但大部分问题还是有政策规定的,只是不知道有这个政策或不能将前后政策连贯分析。这说明节能服务公司的财务人员对税法的了解还一知半解,还需要加强税法的学习。我国的税法条文繁多且变化较快,作为一名企业经营管理者,对新税收政策的学习绝不能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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